各市州金融办: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根据《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资担保行业风险预警机制,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其四项配套制度、《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开业1年及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评级,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州、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所设定程序和评估方法,综合评估分析融资担保公司治理、风险和运行情况,确定相应的等级,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分类评级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级实行百分制,单项考核涉及计量扣分的,扣完该项分值为止。评级结果分为A、B、C、D、E五类: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75-90分(含75分)的为B级,60-75分(含60分)的为C级,45-60分(含45分)的为D级,45分以下为E级。 -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分类评级工作。 第六条 分类评级按照公司自评、县市区初评、市州复评、省局审定的流程开展(由市州或省局直接监管的公司,自评后直接从市州或省局参评),其中公司自评3月底前完成,县市区初评4月15日前完成,市州复评4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省局组织对各市州上报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定,并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检查,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供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的分类评级资料,否则按拒绝参与分类评级处理,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提交的自评资料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融资担保公司参加分类评级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融资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含基本情况表、年度经营情况、变更情况、监管数据报送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融资担保公司所有证照复印件; (四)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评分表;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监管部门做好评级工作和结果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 分类评级判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降低一级: (一)1年及以上未开展新增融资担保业务; (二)1年内3次及以上,无不可抗力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数据资料或监测管理系统报表,或报送不准确; (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有关事项,或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到监管部门备案; (四)账外变相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或挪用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谈话;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担保责任解除后拒不归还客户保证金; (四)不使用监测管理系统或报送虚假数据;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等资金通过非本公司账户流转。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评定为E级: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等; (二)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因严重偏离主业、严重超范围经营、严重违规投资、风险集中度过高、代偿率过高、流动性短缺等造成较大风险,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或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发生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参与分类评级。
第四章 分类监管和评级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B类公司,直接监管部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有投诉、举报、省局抽查等除外)。 (二)对C类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次数; 2.要求其出具整改措施或方案,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3.对公司高管进行监管约谈。 (三)对D类公司,除可以采取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及风险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掌握风险状况,进行风险提示; 2.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增业务; 3.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股东、担保客户或合作金融机构; 4.约谈公司股东,或要求公司更换高管。 (四)对E类公司予以重点监管,除可以采取D类及以上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暂停业务; 2.评估并掌握风险情况,存在重大风险的劝导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3.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四项配套制度规定和要求,收缴《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4.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政府奖励扶持、业务创新等重要依据: (一)对A类公司在获得政策扶持和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在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对B类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公司支持其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三)C类及以下公司不得申报和给予融资创新考评奖励; (四)D类及以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视其治理、整改和风险情况,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将其撤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名单。 第十五条 省再担保公司应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评级作为再担保费收取的重要依据,对B类及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予以费率优惠。 第十六条 省局可以根据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风险增大等情形,动态调整融资担保公司评级。 第十七条 省局向融资担保公司通报分类评级结果。分类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再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 |